關於認定違法博|||彩廣告的指引

日期:2022-04-07 18:46:47 | 人气:750

一、 基本規範


凡旨在使公眾注意某商業性質的物品或服務,以便促成購買的所有宣傳視為

「廣告」或「廣告活動」;凡用作傳送廣告信息的工具視為「廣告媒介」。

1. 構成廣告活動要件為直接或間接令他人注意並有促使他人購買其物品或服

務意圖之宣傳行為;

2. 廣告媒介包括印刷媒介及電子媒介等。

例子:

 報章、雜誌、說明書、月曆或其他宣導單張;

 印有宣傳產品或服務的車輛(不論印於車廂內或外)、燈箱、橫額或其

他物品或贈品;

 電視、廣播、互聯網網頁、SMS 短訊或資訊平台。

3. 廣告的類型包括平面、立體或多媒體等。

4. 廣告信息應是合法的、可識別的、真實的及遵守維護消費者和忠於自由而公

平競爭的原則。

5. 禁止透過技巧、潛意識或掩飾方法而錯誤引導或影響廣告對象,使之不能了

解被傳送信息的性質的所有廣告。



二、 違法博|||彩廣告


違法博|||彩廣告是指以博|||彩活動作為主要信息,直接或間接使公眾注意相關的

博|||彩活動,以便促成參與博|||彩活動的所有宣傳行為,尤其是:

1. 展示諸如輪盤、撲克、籌碼、賭枱等用於博|||彩活動的賭具或賭場內的任何場

景的廣告。

2. 提供含有博|||彩技術或博|||彩賠率的資訊的廣告。

例子:

 某集團在宣傳單張上刊登德州撲克的玩法;

 某報章上刊登“百家樂必贏秘技”。

3. 推介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博|||彩方式的廣告。

例子:

 博|||彩中介人刊登宣傳其業務的廣告(最終為達致促使參與博|||彩活動的目

的);

 某集團在其官方網站展示包括其博|||彩中介人資格及貴賓廳現況之介紹

(最終為展示其資格及當他人參與博|||彩活動時能享有特定服務)。

4. 必須透過參與博|||彩活動為前提之方式取得特定利益之行為,所作之任何形式

宣傳推廣。

例子:

 宣傳某集團所舉辦的抽獎活動的廣告,條件是必須先參與博|||彩活動(如

購買籌碼或實質參與博|||彩)方可參與;

 某酒店用積分奬賞形式,向會員或客戶提供特定優惠,而有關積分僅透

過參與博|||彩活動方可取得。

5. 透過掩飾、含糊或暗示等方式製作隱含促使或吸引他人參與博|||彩活動的廣

告。

例子:

 以旅遊網站或其他合法網站來掩飾原有的博|||彩網站;

 透過特定活動,隱藏本身欲宣傳的博|||彩信息。



三、 不屬違法博|||彩廣告的情況 


 

1. 在電話簿黃頁分類、商業年鑑及其它同類性質刊物內宣傳與博|||彩有關的活動

的廣告。

2. 如從事博|||彩業務或博|||彩中介人業務者支持或贊助屬公益、有效促進本澳產業

多元發展、提升市民生活質素的活動,則在宣傳有關活動的合理範圍內,僅

得以冠名贊助的形式於相關的廣告中提及作為支持或贊助者的博|||彩業務經營

者或博|||彩中介人的名稱。

例如:

 慈善公益活動(義工活動、捐款活動);

 推廣本澳中小企業務的贊助活動;

 贊助體育活動(如馬拉松及大賽車);

 舉辦演唱會等。

3. 單純地理位置之說明或指示牌,在合理使用範圍下不受規限。

例如:

 酒店內貴賓廳招牌或指示路牌;

 對娛樂場地址之標示及指示;

 巴士站、路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