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广告及招牌准照
日期:2022-04-07 17:13:15 | 人气:879
首次申请
如何办理
必须递交文件:
1. 申请表格(格式 Mod.017/DLA/DHAL)﹔
2. 标示广告牌/招牌安放地点的照片﹔
3. 广告牌/招牌的草图或草稿的蓝本(广告讯息可用不同语文表述,但其中一种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语文)﹔
4. 营业税或职业税证明文件影印本﹔
5. 行政执照或行政许可影印本(倘适用)﹔
6. 倘申请人为个人,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7. 倘申请人为法人,须递交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或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有效社团证明书影印本。有关申请表格须由合法代表签署,并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8. 由获许可于本澳经营之保险公司发出之装置宣传物及广告物之民事责任保险单影印本 (倘适用) ﹔
9. 倘广告牌 / 招牌的占用范围属第三者地方,须递交经合法业权人许可的证明文件正本或已被鉴证的影印本,并须附上物业登记书面报告(已于澳门物业登记局作登记的场所则豁免递交)。倘业权人为个人,签名须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倘业权人为法人,签名须附上有效商业登记证明书影印本(已于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登记的公司则豁免递交),或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有效社团证明书影印本,及附上签署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10. 倘广告牌 / 招牌涉及任何宣传药物、成药、补缺术、医学或保健治療术又或对健康有好处的物品或方法的广告,须递交由卫生局发出之广告批准信函及連同盖上印章核准的广告设计稿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影印本;
11. 倘广告牌 / 招牌的装设方式涉及按法律规定须具备工程准照的建筑工程,则须递交由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之工程准照影印本或已盖有土地工务运输局专用印章之「非家居更改、保养及维修工程通知」的影印本;
12. 倘申请安装发光广告/招牌(包括灯箱广告、霓虹灯广告、LED 广告及电子显示屏等),申请人需遵守环境保护局制订的《广告招牌、建筑物装饰灯和户外电子显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并须递交「发光广告招牌声明书」(格式Mod. 032/DLA/DHAL)。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
1. 综合服务中心: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2楼;
2.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3.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台山分站:澳门台山巴波沙大马路127号嘉翠丽大厦B座地下;
4. 北区市民服务中心-筷子基分站:澳门沙梨头新街筷子基社屋快达楼第2座地下G铺及H铺;
5.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澳门三盏灯5及7号三盏灯综合大楼3楼;
6. 中区市民服务中心-下环分站:澳门李加禄街下环街市市政综合大楼4楼;
7.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8. 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石排湾分站:路环蝴蝶谷大马路石排湾社区综合大楼6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中午照常办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费用
申请费用:
1. 广告
1.1 不发光 面积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80元; 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160元;
1.2 发光 面积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160元; 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320元;
2. 招牌
2.1 不发光 面积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40元; 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90元;
2.2 发光 面积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80元; 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澳门元160元;
注:根据第21/2021号法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豁免2022年度广告招牌准照相关之费用及印花税。
表格费用:
无须缴付表格费用
印花税:
倘准照费用多于50元,须缴付准照费用的10%。
注:根据第21/2021号法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豁免2022年度广告招牌准照相关之费用及印花税。
保证金:
准照费用的15%,最低金额为澳门元500元,最高金额为澳门元5,000元。
第一節——一般規定 | |
第二十八條——廣告——定義 | |
為適用本章的規定,凡包含廣告信息,不論特徵為何的載體或媒介,如裝設於任何樓宇、構架或車輛上,而在公共地方可看見者,均視為廣告。 | |
第二十九條——含酒精飲料廣告 | |
含酒精飲料廣告,根據本章規定徵收的費用增加一倍 | |
第三十條——外形不規則的廣告 | |
如廣告外形不規則,計算收費面積時,以最接近的幾何圖形(方形、長方形或圓形)為準 | |
第三十一條——文化及慈善活動的公告 | |
如文化或慈善活動的廣告僅列出活動內容、舉辦機構名稱、持續時間、舉行地點及時間,則豁免其廣告費用 | |
第二節——長期性廣告 | |
第三十二條——一般廣告 | |
年度准照 | |
一、不發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8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60.00 |
二、發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6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320.00 |
第三十三條——招牌 | |
年度准照 | |
一、不發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4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90.00 |
二、發光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8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60.00 |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在職業、工業或商業活動的廣告中,僅列明個人或公司的名稱且簡單提及業務性質者,亦視為招牌 | |
第三十四條——特別廣告 | |
一、具墩座及固定結構的鐘錶或温度計,按佔用面積計算,年度准照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 | 2,00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400.00 |
二、具墩座及固定結構的其他宣傳物品,按面積計算,年度准照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 | 4,00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000.00 |
三、不固定影像屏幕及同類物品,年度准照 | |
(一)面積5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160.00 |
(二)超出5平方米,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320.00 |
四、液晶顯示屏幕、電視及同類物品,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
(一)年度准照 | 800.00 |
(二)一個月有效准照 | 80.00 |
五、如本條所指廣告設有音響裝置以進行廣告活動,亦須根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繳付有關費用 | |
六、本條所指的載體,如不包含任何類型的廣告,且由非牟利實體為造福市民而放置,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有關費用 | |
第三節——臨時性廣告 | |
第三十五條——臨時廣告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 |
第三十六條——具音響裝置的廣告 | |
由早上10時至晚上9時,透過音響器具進行廣告活動,且只限於預先訂定的地點並須遵守民政總署訂定的其他規定 | |
一、一日有效准照 | 640.00 |
二、一個月有效准照 | 18,000.00 |
三、季度准照 | 48,000.00 |
四、半年度准照 | 80,000.00 |
五、年度准照 | 144,000.00 |
第四節——車輛上的廣告 | |
第三十七條——車輛上的廣告 | |
以繪畫、貼紙或其他類似方式置於車輛的任何部分(每輛) | |
一、重型汽車 | |
(一)年度准照 | 1,920.00 |
(二)半年度准照 | 1,000.00 |
(三)季度准照 | 650.00 |
二、輕型汽車 | |
(一)年度准照 | 600.00 |
(二)半年度准照 | 300.00 |
(三)季度准照 | 150.00 |
三、摩托車及其他 | |
(一)年度准照 | 300.00 |
(二)半年度准照 | 180.00 |
(三)季度准照 | 100.00 |
第五節——宣傳物 | |
第三十八條——宣傳物 | |
一、橫額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 |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橫額是指面積不大於2平方米,並按民政總署的規格安放於指定框架的宣傳物品 | |
二、海報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 |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海報是指面積不大於1平方米,並按民政總署的規格張貼於指定海報板上的宣傳品 | |
三、小旗 | |
(一)發出一期為15日或少於15日的准照 | 600.00 |
(二)面積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 | 20.00 |
(三)為適用本條的規定,小旗是指面積不大於1平方米,並按民政總署的規格安裝於街燈柱上的宣傳物品 | |
四、如證實活動由非牟利實體舉辦且活動內容屬非牟利性質,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上述費用 |